学校须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如学校不具备聘请外籍教师和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可与我机构联系,由我机构协助办理聘请资格;同时,我机构可安排外籍教师以代课方式为学校提供教学服务。
外国专家证明书,是对首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在中国海关入境时享受的一种优待证明。海关工作人员对持有《外国专家证明书》的外国专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携带入境。《外国专家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如果外国专家来华入关时需要办理申请自用物品免税的有关手续,应提前通知聘用外国专家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入境时须向海关交验《外国专家证明书》正本。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和办理在华居留手续的必备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需要外籍教师和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在外国专家来华后凭其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函;外国文教专家凭聘用合同、政府间协议、校际协议等,持外国专家职业签证或签证复印件和专家本人照片两张到所在省区市外国专家局或国家部委外事司(国际合作司)办理外国专家证,部分省市可到省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该证。《外国专家证》的一次签发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外国专家须在聘期每满一年时,到外国专家身份认定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延长手续;逾期未办的,《外国专家证》自行失效。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聘用单位发生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证,并到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发证机关申办新的《外国专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专家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专家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时需凭护照及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卫生部制定的《外国人健康检查纪录》、聘请单位公函、相片2张(小2寸),填写《外国人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外国专家离开服务地,需在外临时住宿的,应按照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持F字签证的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住宿,应申请临时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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